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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条件关于天数的总结(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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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条件关于天数的总结(精选6篇)

施工合同条件关于天数的总结 篇1

1、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他可以进行每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  程师。除非另有商定,竣工试验应在此通知日期后的14天内,  在工程师指示的某日或某几日内进行。

2、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受: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  期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  知。

3、对竣工试验的干扰:如果由于雇主应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试验达 14天以上,雇主应被视为已在竣工试验原定完成的日期 接收了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

4、对竣工试验的干扰:这时工程师应相应地颁发接收证书,承包商应在缺陷通 知期限期满日期前,尽快进行竣工试验。工程师应要求 竣工试验要提前14天发出通知,并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 定进行。

5、需测量的工程:如果承包商检查后不同意该记录,和(或)不签字表示同意,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认为该记录不准确的`部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审查该记录,进行确认或更改。如果承包商被要求检查记录后14天内,没有发出此类通知,该记录应认为准确,予以认可。

6、由雇主终止:再出现任何上述时间或情况时,雇主可提前14天向承包商发出 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现场。

7、由承包商终止:如出现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有权终止合同:

在上述任何事件或情况下,承包商可通知雇主,14天后终止合同。(P111)

8、不可抗力的通知: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或将受到阻碍,应向他方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的通知,并应明确说明履行已或将受到阻碍的各项义务。此项通知应在该方察觉或应已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或情况后14天发出。

施工合同条件关于天数的总结 篇2

1.付款: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

(b)各期中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支付时间在工程师收到报表和证明  文件后56天内。

2、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承包商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按  照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并附证明文件,一式六份。

3、由承包商终止:

(b)工程师未能在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发出有关的 付款证书。

4、友好解决:如果已按上述发出了表示不满的通知,双方应在着手仲裁前,努  力以友好方式解决争端。但是,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可在表  示不满的通知发出后第56天或其后着手进行,即使未曾做过友好  解决的努力。

施工合同条件关于天数的总结 篇3

1、工程师的替换:如果雇主拟替换工程师,雇主应在拟替换日期42天前通知承  包商,告知拟替换工程师的姓名、地址和相关经验。如果承包  商通知雇主,对某人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依据,  雇主就不应用该人替换工程师。

2、履约担保:除出现以下情况雇主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获得的金额外,雇主不应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b)承包商为恩呢该在商定或确定后42天内,将承包商  同意的,或按照【雇主的索赔】或【索赔、争端、和仲  裁】的规定确定的承包商应付金额付给雇主;

(c)承包商未能在收到雇主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进行纠正。

3、工程的开工: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除非 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  天内。

4、付款计划表:如果合同未包括付款计划表,承包商应每个季度提交他预计应 付的无约束性估算付款额。第一次估算应在开工日期后42天内 提交。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应按季度提交修正的估算。

5、付款:首期预付款,支付时间在中标函颁发后42天,或在收到按照【履约担 保】和【预付款】规定提交的文件后21天,二者中较晚的日期内。

6、由承包商终止:如出现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有权终止合同:

(a)承包商在根据【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力】的规定,就未能遵循【雇主的资金安排】规定的事项发出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据;

(c)在【付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商仍未收到根据其中付款证书多的应付款额(按照【雇主的索赔】规定的扣减部分除外)。

7、承包商的索赔: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 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

8、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 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 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

9、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

(d)在唯一成员或三人成员中的一人拒绝履行职责,或因其死亡、无行为能力、辞职或任命期满而不能履行职责后42天内,双方未能就任命一位替代人员达成一致意见。

施工合同条件关于天数的总结 篇4

1、进度报告: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个规定,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六  份提交给工程师。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  当月的月底止。以后每月报告一次,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后7天  内报出。

2、工程的开工: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除非 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  天内。

施工合同条件关于天数的总结 篇5

1、履约担保:雇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2、货物运输: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承包商应在不少于21天前,将任何生产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工程师。

3、进度计划:除非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21天内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其 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承包商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并遵守合 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工作。雇主人员应有权依照该进度计划安 排他们的活动。

4、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他可以进行每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  程师。

5、延误的试验:如果承包商未在规定的21天内进行竣工试验,雇主人员可自行进行这些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这些竣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商在场时进行的,实验结果应认为准确,予以认可。

6、付款:

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

(a)首期预付款,支付时间在中标函颁发后42天,或在收到按照【履约担保】和【预付款】规定提交的文件后21天,二者中较晚的日期内。

7、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力:如果工程师未能按照【期中付款证书的颁发】的规  定确认发证,或雇主未能遵守【雇主的资金安排】  或【付款】的规定,承包商可在不少于21天前通知  雇主,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除非并直到承  包商根据情况和通知中所述,收到了付款证书、合  理的证书或付款为止。

施工合同条件关于天数的总结 篇6

1、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如果因已根据【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84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40天,任一方可向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该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承包商应按照【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设备的撤离】的规定进行。